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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临翔区关于重申严令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公告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申

临沧新闻网  2015-05-15 16:54

 

自开展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以来,临翔区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有部分群众未经审批违法占地,顶风违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用地秩序和建设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从严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好城市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促进临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临沧城规划区范围、城市面山及市、区重点工程区域、乡镇集镇、公路两侧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土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不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不批就建、少批多建。

五、不得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道路、消防通道、绿地、广场、河道、沟道、空地、公共空间进行私搭乱建。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内(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建房或者修建其他设施侵占路产路权。

七、违反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如不自行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被依法强制拆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八、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既不改正,又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干管权限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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