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提高缴存职工贷款额度,经2015年4月22日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调低我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即:我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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